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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房产是否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武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案
作者:韦会同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石行终字第00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一案
3、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顾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某
二、基本案情
顾某丈夫武大与武某是堂兄妹关系,武某父亲武老2001年去世,其母亲早亡。武某的祖父母在武某父母结婚前均已去世,武老去世后武某一直随外祖母生活。武老生前在某县X村有房产一处,1987年某县人民政府为其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武老去世时武某年龄尚小,安葬事宜是由武大办理的。庭审时顾某称,安葬武老时征得武某同意,并通过武某的姥姥、姨姨、舅舅和村里长辈口头商定,由顾某夫妇支付安葬费,武老名下的房产归顾某所有,武某否认这一事实,顾某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佐证。
2005年某县人民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对农村宅基地进行重新确权登记时,根据顾某的申请,经过逐级审批,于2006年12月28日将原属武老使用的宅基地登记在顾某名下,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顾某认为,已经商定由自己支付武老的安葬费,其房产归自己所有,某县人民政府为自己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正确的。武某认为,顾某所说事实不存在,自己是唯一法定继承人,某县人民政府为顾某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应当依法撤销。某县人民政府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
三、案件焦点
武老的遗产是否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武某继承;顾某陈述的支付了武老的安葬费,遗产应当归其所有理由是否成立;某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撤销。
四、法院裁判要旨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庭审时顾某承认另有一块宅基地登记在其丈夫名下,争议宗地登记在顾某名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顾某庭审时辩称,是2001年通过安葬武某父亲所得的武老的房产,但未提供确凿证据证实,所以,顾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武某提供了1987年其父亲武老的宅基地使用证,某县政府辩称2005年已公告作废,但不能剥夺武老的土地使用权,所以某县政府为顾某办证时未查清争议宗地的权属来源,属事实不清;某县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公告的证据,属程序违法。因此,某县政府为顾某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依法应予撤销。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第3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顾某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顾某持原审辩称意见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和《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规定,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登记时,要对土地权属来源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进行全面审核。本案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在2005年前属于武某父亲武老这一事实诉讼各方均认可。虽然某县政府辩称2005年在全县范围内对宅基地重新登记时,对2005年以前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已宣布作废,但这一行为不能改变该宗土地以前的权属问题。所以,某县政府为顾某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不予支持。某县政府未能提供公告的有效证据,属程序违法。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一、二审庭审过程中,顾某承认自己另有一处宅基地登记在其丈夫武大名下,违法了一户只能用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顾某称,2001年武某父亲去世时,村里的长辈在征得武某及其姥姥、姨姨的同意,由其丈夫武大处理安葬事宜,武然父亲生前的房产归自己所有。但武某予以否认,顾某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顾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顾某称武某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属于对法律理解错误,本院不予采纳。所以,某县人民政府为顾某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顾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继承权的理解。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思路和观点是一致的。对诉争宗地使用权在2005年以前属于武某父亲武老的这一事实,诉讼各方均予以认可。虽然顾某称,2001年武某父亲去世后,村里长辈在征得武某及其姥姥、姨姨的同意,由其丈夫武大处理安葬事宜,武某父亲生前的房产归自己所有。但武某予以否认,顾某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故作出上述裁判。
值得注意的是,某县人民政府辩称,2005年对全县农村宅基地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并发布公告,2005年以前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全部作废。但这一行为并不等于改变了该宗土地的权属问题。所以,某县人民政府重新登记时,未查清该宗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问题,属于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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