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办通〔2018〕30号)要求,经报司法部批准,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各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调整为其所在设区市的辖区。其中,石家庄市公证机构(含河北省辛集市公证处)的执业区域调整为石家庄市的辖区(含辛集市),保定市公证机构(含河北省定州市公证处)的执业区域调整为保定市的辖区(含定州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所属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
二、各市司法局统一收回辖区内公证机构的执业证书,并于2018年4月27日前寄送到省厅,省厅将及时进行换发。
三、各地要强化执业监督,防止不正当竞争,防止推诿扯皮不作为,切实维护公证工作良好服务秩序,进一步推动公证工作便民利民,确保人民群众公证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河北省司法厅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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